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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恆春鎮

恆春縣城位於臺灣屏東縣恆春鎮,是清朝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所設的恆春縣縣治所在,建於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是臺灣現存城池之中唯一保存所有城門的一座。該城的遺跡在日治時期的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戰後則在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8月19日公告為臺閩地區二級古蹟,後改為國定古蹟。

 
恆春地區舊稱琅,原屬鳳山縣管轄,但實際上鳳山縣對此處的管轄能力有限。羅發號事件與牡丹社事件後,沈葆楨於同治十三年(1874年)六月奉令來臺處理海防與善後事宜,而在該年十二月初一時他命臺灣道夏獻綸、浙江候補道劉璈前往琅探查,後來沈葆楨本人也在十二月十三日親自探查,之後在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奏,其奏摺中提到認為可依照夏、劉之見選定「車城南十五里之猴洞」為縣治,並打算由「素習堪輿家言」的劉璈處理築城事宜,又謹擬縣名為「恆春」。後來恆春縣城在隔年,即光緒元年十月十八日(1875年11月15日)動工,經費由國庫支應,但仍動員嘉義縣、臺灣縣、鳳山縣的士紳前往督造,後於光緒五年七月十五日(1879年9月1日)落成。
 
日治時期,恆春縣城在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受颱風侵襲而受創[5],而後在昭和十年(1935年)12月5日被指定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之一。二次大戰中,恆春縣城也受戰火波及而受損,之後在民國四十八年(1959年)碰上地震又再次受創,後來又因為開闢道路等因素,使得東門段的城垣在民國五十二年(1963年)及民國五十七年(1968年)先後遭拆除。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恆春縣城遺跡被列暫定一級古蹟,而屏東縣政府也在同年接受行政院交通部觀光局補助下重建南門城樓,而在民國七十二年(1983年)又重建東門城樓,但因整建過程中有缺失,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公告時降為二級古蹟。而重建的兩個城樓中,東門城樓在民國八十七年(1998年)因遭白蟻蛀蝕又再次傾圮。
 
恆春縣城周長有880丈(約2600公尺),城基厚2丈、而外牆高有1丈4尺5寸,內牆則高1丈3尺4寸,牆寬1丈6尺,設有四門,除南門有「明都門」之稱,其餘三門僅稱東門、北門、西門。城門外有壕溝,於城門處設有橋樑,而各個城門之間設有砲臺[1]。而在城裡有縣署、典史署、文廟、同善公所、天后宮、風神廟、城隍廟、福德祠、三山國王廟、白龍庵、五龍君王廟、觀音廟等設施。縣城裡較為熱鬧的地區在西南部,主要街道有縣前街、西門街、打鐵街、南門街、客人街、東門街、北門街與土地公街等等。